系辞下之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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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文

《易》之为书也不可远,拟议而动,不可远也。

正义曰:“不可远”者,言《易》书之体,皆仿法阴阳,拟议而动,不可远离阴阳物象而妄为也。

经文

为道也屡迁,变动不居,周流六虚,六虚,六位也。

正义曰:“其为道也屡迁”者,屡,数也。言易之为道,皆法象阴阳,数数迁改,若《干》之初九则“潜龙”,九二则“见龙”,是屡迁也。“变动不居”者,言阴阳六爻,更互变动,不恒居一体也。若一阳生为复,二阳生为临之属是也。“周流六虚”者,言阴阳周遍,流动在六位之虚。六位言“虚”者,位本无体,因爻始见,故称“虚”也。

经文

上下无常,刚柔相易,不可为典要。不可立定准也。

正义曰:“上下无常”者,初居一位,又居二位,是上无常定也。既穷上位之极,又下来居于初,是上下无常定也。若九月剥卦,一阳上极也,十一月,一阳下来归初也。“刚柔相易,不可为典要”者,言阴阳六爻,两相交易,或以阴易阳,或以阳易阴,或在初位相易,在二位相易,六位错综上下,所易皆不同,是不可为典常要会也。

经文

唯变所适。变动贵于适时,趣舍存乎会也。

正义曰:言刚柔相易之时,既无定准,唯随应变之时所之适也。

经文

其出入以度,外内使知惧,明出入之度,使物之外内之戒也。出入尢行藏,外内尢隐显。遁以远时为吉,丰以幽隐致凶,渐以高显为美,明夷以处昧利贞,此外内之戒也。

正义曰:“其出入以度”者,出入尢行藏也。言行藏各有其度,不可违失于时,故韩氏云丰以幽隐致凶,明夷以处昧利贞,是出入有度也。“外内使知惧”者,外内尢隐显,言欲隐显之人,使知畏惧于易也。若不应隐而隐,不应显而显,必有凶咎,使知畏惧凶咎而不为也。

经文

又明于忧患与故。故,事故也。

正义曰:故,事故也。非但使人隐显知惧,又使人明晓于忧患并与万事也。

经文

无有师保,如临父母。安而不忘危,存而不忘亡。终日干干,不可以怠也。

正义曰:言使人畏惧此易,归行善道,不须有师保教训,恒常恭敬,如父母临之,故云“如临父母也”。

经文

初率其辞而揆其方,既有典常。能循其辞以度其义,原其初以要其终,则唯变所适,是其常典也。明其变者,存其要也,故曰“苟非其人,道不虚行”。

正义曰:“初率其辞而揆其方”者,率,循也。揆,度也。方,义也。言人君若能初始依循其《易》之文辞,而揆度其易之义理,则能知易有典常也,故云“既有典常”。易虽千变万化,不可为典要,然循其辞,度其义,原寻其初,要结其终,皆唯变所适,是其常典也。言惟变是常,既以变为常,其就变之中,刚之与柔相易,仍不常也。故上云“不可为典要”也。

经文

苟非其人,道不虚行。

正义曰:言若圣人,则能循其文辞,揆其义理,知其典常,是易道得行也;若苟非通圣之人,则不晓达易之道理,则易之道不虚空得行也。言有人则易道行,若无人则易道不行,无人而行,是虚行也。必不如此,故云“道不虚行”也。

经文

《易》之为书也,原始要终,以为质也。质,体也。卦兼终始之义也。

正义曰:此以下亦明《易》辞体用,寻其辞,则吉凶可以知也。“原始要终,以为质”者,质,体也。言《易》之为书,原穷其事之初始,干“初九,潜龙勿用”,是原始也;又要会其事之终末,若“上九亢龙有悔”,是要终也。言《易》以原始要终,以为体质也,此“潜龙”、“亢龙”,是一卦之始终也。诸卦亦然,若大畜初畜而后通,皆是也。亦有一爻之中原始要终也。故《坤》卦之初六“履霜,坚冰至”,履霜,是原始也;“坚冰至”,是要终也。

经文

六爻相杂,唯其时物也。爻各存乎其时。物,事也。

正义曰:物,事也。一卦之中,六爻交相杂错,唯各会其时,唯各主其事。若《屯》卦初九“盘桓利居贞”,是居贞之时,有居贞之事。六二,“屯如邅如”,是乘阳屯邅之时,是有屯邅之事也。略举一爻,馀爻仿此也。

经文

其初难知,其上易知,本末也。初辞拟之,卒成之终。夫事始于微而后至于着。初者,数之始,拟议其端,故难知也。上者,卦之终,事皆成着,故易知也。

正义曰:“其初难知”者,谓卦之初始,起于微细,始拟议其端绪,事未显着,故难知也。“其上易知”者,其上谓卦之上爻,事巳终极,成败巳见,故易知也。上云其上,则其初宜云下也。初既言初,则上应称末,互文也。以《易经》爻辞言初言上,故此从《经》文也。“本末也”者,其初难知是本也,其上易知,是末也。以事本,故难知;以事末,故易知,故云“本末也”。“初辞拟之”者,覆释“其初难知”也。以初时以辞拟议其始,故难知也。“卒成之终”者,覆释“其上易知”也。言上是事之卒了,而成就终竟,故易知也。

经文

若夫杂物撰德,辩是与非,则非其中爻不备。噫亦要存亡吉凶,则居可知矣。知者观其彖辞,则思过半矣。夫彖者,举立象之统,论中爻之义,约以存博,简以兼众,杂物撰德,而一以贯之。形之所宗者道,众之所归者一。其事弥繁,则愈滞乎形;其理弥约,则转近乎道。彖之为义,存乎一也。一之为用,同乎道矣。形而上者,可以观道,过半之益,不亦宜乎。

正义曰:“二与四”至“易之道也”,此第八章也。明诸卦二、三、四、五爻之功用,又明三才之道,并明《易》兴之时,总赞明易道之大也,各随文释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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